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院的立足之本,教师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彰显职教特色,打造建筑品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及操作规程。学院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
第三条 凡在本院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行政兼课教师和兼职教师,均应按本规范要求实施教学工作。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四条 忠诚事业,热爱工作。忠诚高职教育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高职教育方针,热爱本职工作,以培养既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又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为己任。
第五条 勤于进取,精于业务。坚持以教育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教学客观规律,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教学模式,加强对本学科、本专业的有关知识、理论、研究方法的研究和探索,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及实践水平,力争成为“双师素质”教师。教师应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善于协作,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六条 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在教学活动中把“育人”放在首位,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注意因材施教,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精神对待每一堂课。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全面考核。
第七条 严谨治学,为人师表。积极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修养、职业道德修养;仪表端庄、举止高雅、诚信正直,以身作则。
第三章 教师资格
第八条 专业教师须具备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兼职教师必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相关专业职业技能证书),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等教育科学基本理论知识,了解教育规律,掌握授课艺术,一般应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第九条 首次在我院任课的教师须达到以下要求:
1、应具有至少半年的教学实习或教学经历;或由教研室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规定课时试讲,经建筑技术学院进行授课资格评议、审查认可后,方能承担教学任务。
2、按课程标准要求,全面掌握拟开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能熟练参考和运用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3、能陈述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课程的技能点、实训实习要点。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主讲教师:
1、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2、对已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3、对实训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训或实训技能较差者。
4、教学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一条 承担实训任务的教师必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相应等级技术职称。
第四章 基本教学文件
第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教材、课程标准、实施性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等均属基本教学文件。教师必须具备编写基本教学文件的能力。基本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安排专业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各专业必须制定相应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应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修订,献计献策,了解专业发展方向,掌握专业最新动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须制定课程标准。课程标准由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根据专业教学的有关要求,按统一格式进行编制或修订,经教研室审定,经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执行。若课程标准需要变更,由任课教师提出意见,经教研室审定后,方可执行新课程标准。
第十五条 教材应适应高职学生学习实际,原则上应选用优秀、规划高职高专近三年出版的教材,鼓励选用本校教师主编的教材。教材选用由课程主讲教师提出,经教研室主任和建筑技术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实施,教材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换。教师应向学生指定适量的教学参考书和参考资料。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标准规定,根据实施性教学计划认真填写授课计划和实践教学计划,于开学后一周内交开课教研室,由教研室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备课与课前准备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掌握本课程与课程体系中其它课程的联系,明确先导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贯彻“以学生为中心、任务驱动”等原则。
第十八条 教师上课时必须有教案,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标准规定,根据授课计划等认真准备教案,教案包括纸质教案、电子教案、多媒体课件等。
第十九条 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课程标准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和任务,并结合学生和课程的实际情况,确定教学重点和难点,设计实践教学环节。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各种有关的资料,了解本专业或本课程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更新和补充教学内容,反映最新的动态,教学内容要体现实践性和职业性。
第二十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多媒体(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具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实验课、技能实训课等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和实验员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场地、材料、仪器设备等准备工作。对于去工地见习的教学项目,教师需提前去工地现场进行备课,并做好教学设计、学生安全教育、教学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课前要对授课时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如停电、设备故障)有处理预案,保证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三条 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注重学生技能和能力培养,把传授知识、技能培养和职业素质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
第二十四条 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运用先进的教学方式和方法,提倡以学生为中心,采用任务驱动、项目导向及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等教学方式方法。教师应注意师生互动,重视讲课效果信息的反馈,对教学方法和手段及时进行调整,做到教学相长、协调一致。
第二十五条 教师授课或承担其他教学任务时,必须携带授课计划、教材、纸质教案等授课必须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至少提前5分钟(多媒体授课和实习实训课应提早10分钟)进入教学场所。教师在课堂教学时间内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教师讲课应采用“走动式”教学,忌讳坐着不动或站立不动的教学方式。讲课时要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用语准确、简练、条理清楚,语速适当;板书工整,布局合理;进度适当。
第二十七条 教师必须按照授课计划安排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教师课堂讲授时应做到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重点突出,启发性强,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每堂课要有充足的信息量,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二十八条 教师授课应充分利用电教手段和设备,以及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声像合一、图文并茂,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增强教学效果。
第二十九条 课堂纪律管理和考勤工作是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教师在开始授课前应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建筑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反映。
第三十条 习题课和讨论课是课堂教学的一种形式。教师应配合课程要求,精选出数量适宜、难易适度且具有综合性、典型性、启发性、实践性、职业性的习题或论题,引导学生的思路,启迪学生的思维,活跃学生的思想,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十一条 课外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延续和补充,是教师在上课之外对个别或部分学生进行的教学活动。教师在每个授课单元结束后都应有辅导答疑,考试前须安排一定学时的辅导答疑,但不得泄露或变相泄露考试内容。辅导中除解答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在答疑过程中,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同时要注意引导,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并通过答疑反馈信息,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第三十二条 作业是考察学生理解掌握教学内容,加强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
1、任课教师应根据所任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形式多样且适量的作业。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实际,有利于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知识综合应用的能力,便于学生复习巩固。
2、教师要及时、认真地批改作业,对作业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作出适当的处理,以确保教学效果。
3、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平时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教师须做好平时作业成绩的登记,并妥善保存。教师对作业的具体要求应提前向学生公布,对迟交作业的学生应酌情扣分,对抄袭他人作业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令其补做。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三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极为重要的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综合实训和毕业综合实践等。教师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就实践环节在授课计划中作好安排,并熟练掌握其内容和方法,认真做好教学设计,编写相应的实验(实训)指导书,提前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与理论教学穿插进行的校内实践教学,应按授课计划规定,按学院作息时间执行;整周安排的各项实训和实习,作息时间要参照学校的上下班作息时间执行,并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外进行的实践教学,参加的师生应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教师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应做到以下几点:
1、教师在校内指导实验、实训或实习时,要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并要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2、注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学院教学安全相关规定,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实验、实训教师和其他实验、实训指导人员要严格实验规程,对学生进行实验方法、数据处理等训练,以培养学生扎实的基本技能、熟练的动手能力和科学求实的态度。
4、在校外实训或实习时,指导教师应在不影响实习单位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
5、指导学生做好实训或实习日记(周记)和报告,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综合实践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应结合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 指导毕业综合实践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以保证毕业综合实践的水平和质量。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八条 教师命题应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标准要求出发,探索适合高职特点的考核内容和形式,考试内容应结合实际、体现职业特点。课程的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所有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程都必须考核。考核的形式可以是开卷笔试、闭卷笔试、口试、实训操作、上机考试、面试等,由任课教师提出具体方案,报教研室审批。
第三十九条 凡专业教学计划所列的公共课命题由相应部门安排实施,专业课由建筑技术学院组织安排。不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的课程,需提前两周报建筑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由教学管理办公室统一安排。考查课在考试前一周完成。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前应掌握学生出勤、作业、实验(实训)情况,按照《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审核确定学生考试资格。对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在考试前二周报建筑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认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命题应实行教考分离,试题库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提前建立,考试试题按A、B卷命题,要求两卷难度、份量相当,题型搭配合理,不得出现相同试题,且与近三年试题题目相同率低于30%,笔试按100分钟命题,在命题的同时应做好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经教研室审定后确定。进行操作考试或理论与操作相结合的考试必须制定考试方案,由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方能进行。非闭卷笔试及操作考试一般在考试周前完成。教师要做好试题保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提倡任课教师对考试方式进行改革,但改革方案和实施步骤需上报所在教研室审核并报教学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四十三条 教师评卷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考试成绩的公平公正性。总成绩评定可由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实习实训成绩等不同部分构成,其比例可根据课程性质不同适当调整,成绩构成比例应由任课教师报教研室审核,且需在学期初通知所任课程学生。对考试作弊和无故缺考的学生,根据《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成绩记零分,相应课程重修,并进行违纪处分。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十分重视试卷批阅工作,根据标准答案认真批阅每份试卷,统一用红笔批改,清楚标明每道题的得分,填写题头分和总成绩,并认真核对成绩,不得随意加分和扣分。任课教师(阅卷人)要在三天之内将考试成绩册、按学校规定装订后的试卷和试卷分析表(由教研室主任签字认定)交建筑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总评成绩准确登记到教务处成绩管理平台。考试结束后1周内教学秘书须将成绩登录完毕,做到认真细致、不出差错。
第四十五条 教师有义务承担监考任务,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遵守《监考员工作守则》,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第九章 听课与教研活动
第四十六条 听课是检查教学质量、总结交流教学经验的重要手段。建筑技术学院领导、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含兼职)均应参加听课活动。院级领导要深入教学一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分管教学院领导不少于10次;教研室主任原则上要听每个上课老师的课。参加听课应做详细听课记录,并进行合理评价和反馈,听课记录由建筑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保存。
第四十七条 参加教研活动是任课教师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所有任课教师均应及时参加。教研活动由教研室、建筑技术学院组织,任课教师(含兼职)应当积极参加,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建筑技术学院领导请假。任课教师(含兼职)每人每学期参加教研活动不少于5次。
第十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服从教学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自觉遵守教学纪律。任何教师不得无故拒绝承担教学任务。
第四十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流派的学术见解,但不能有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五十条 要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停课、调课或找人代课。特殊情况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关闭通信工具,不处理与上课无关的事项。
第十一章 教师考评及奖惩
第五十二条 教师考评以平时考评和定期考评相结合。考评与奖惩结果应及时分类、分级存档。
第五十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科研能力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教学质量优秀奖、教学创新奖、最受欢迎的老师奖等多种奖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提高质量、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绩予以奖励,并将其业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教师以下情况给于一定的奖励
1、在教学质量考核中成绩突出;
2、指导学生参加或者教师参加全省或全国各类竞赛,获得较好名次的;
3、在专业建设、课程教学、实习实训、教材建设、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努力探索,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效;
4、负责或主要参加重点教学改革项目、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经学院和学校验收合格或通过鉴定;
5、在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
6、在其它教学活动中成绩明显的。
第五十五条 凡擅自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退堂、旷教,监考失职、泄露考题,未经批准擅自减少课时等行为,按《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六条 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提高,逾期不改进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五十七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记入其本人的业务档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由建筑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建筑技术学院
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