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程序:
(一)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小组。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贫困生代表、学生代表各占三分一。
(二)调查摸底。依据评定条件,调查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学年的专业成绩以及学生在校的表现情况。
(三)个人申请。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四)班级推荐。班级评定小组根据学院制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择优推荐。
(五)学院评审。学院成立由支部、学管和教管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六)公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向全院师生公示5天,接受师生监督。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定对象:学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普通全日制大专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定条件:国家奖学金为学年专业平均成绩在班级排名第一名;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学年专业平均成绩在班级排名靠前者,具体按班级分配的指标数×2确定。
(三)评定标准:
1、依据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确定。
分数=学年平均成绩×80%±测评分
2、测评分评分标准:
1)思想素质(5分):积极参加学院及班级举行的各项活动,服从学院及班安排。(此项由班委集体商议评分)
2)取得资格证书情况(5分):每取得一个资格证书得加2分,加满为止。
3)纪律考勤(5分):旷课每节扣0.5分,迟到一次扣0.2分,扣完为止。
4)获奖情况(5分):获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1.5分,获优秀大学生(三好生)、优秀团员加1分,获其他奖项的每项加0.2分,加满为止。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者直接评。
3、以下情况不能参与测评:
1)专业成绩有不合格者;
2)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3)旷课学期累计达20节次者。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办法
(一)资助对象:学院在校普通全日制大专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表现良好的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以下情况不能资助:
1、专业成绩有两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2、受到学院及系纪律处分者;
3、旷课学期累计达20节次者。
(四)优先考虑的情况:
1、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上年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2、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生。
本办法解释权归建筑技术学院办公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