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服务是高等学校的职能之一,同时也是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它对于引导高职院校的办学方向,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充分调动学校广大教职工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提升学校的社会服务能力,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规范各单位的社会服务与培训行为,加强对服务经费的管理,保证使用经费合法、合规、合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支持鼓励校内相关单位在全面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岗位职责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的需要,发挥学校优势,充分利用学校“湖北省产业工人培训示范基地”“孝感市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等平台,挖掘内部潜力,有计划、有组织地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人才培训和咨询等工作,全面增强学校的综合实力,改善教学、科研、办公条件等。
第三条 开展各项社会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学校相关规定及“十三五”发展规划目标。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改革创新的要求,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求。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各项服务与培训的质量,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二章 社会服务工作管理
第四条 管理机构
(一)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学校社会服务与培训的管理职能部门,全面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服务、指导管理、测算分配、监督考核全校社会服务与培训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社会服务与培训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社会服务与培训财务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统一对学校各单位社会服务与培训收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使用监督。
(三)人事处是学校绩效管理与控制职能部门,负责测算、控制年度社会服务与培训教师绩效总量。
第五条 服务范围
学校社会服务与培训是指校内各单位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源依法从事的学历继续教育、社会服务与培训。学历继续教育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助学班;社会服务与培训包括各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就业创业培训、考试服务、与行业企业技术合作、技术研发、技术推广和应用、师生为院部创业创收项目等。
第六条 审批程序
社会服务与培训办学单位应提前至少七个工作日申请,据实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项目审批表》,一式三份(继续教育学院、计划财务处和承办单位各一份),经办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准签字盖章后依次报继续教育学院、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审核,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审批表也是报账和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举办社会服务与培训,应签订相关协议书,协议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审签手续,学校二级部门无权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协议书,如出现二级部门违规私自对外签订协议书,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资源进行创收活动,各单位不得以各自的名义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联合举办学历继续教育、社会服务与培训工作。严禁以个人名义在校内办学,严禁外单位未经批准在校内办学。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审定的项目、标准公示收费。
第三章 社会服务收益管理
第九条 收益管理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1. 办法所称收益是指通过各种社会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学校普通学历教育的收入不在办法规范之列。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2. 各单位社会服务与培训收益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3. 学校社会服务与培训收益实行“先收后支、比例控制、分户管理、规范使用”的管理体制,严格贯彻“收支两条线”管理。
4. 依照税法,各类收益分配均为税后分配。
(二)坚持教学与服务并举
学校各单位所从事的社会服务,必须在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凡属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以及上级或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均属学校正常工作,一律不得作为社会服务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坚持统筹兼顾
收益的分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经制度,正确处理好学校、所在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讲求成本效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建立台账管理制度
各单位在进行社会服务与培训时,要与继续教育学院、计划财务处同时建立好台帐,三方台帐相互衔接、相互印证。报账时,计划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和各单位将进行账务核实,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条 收益财务管理
(一)计划财务处是全校社会服务收益的主要核算部门,对各单位社会服务收益分户单独建立台帐,统一进行核算。并定期向各部门、各单位通报收益情况,随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查询。
(二)各单位社会服务与培训收益必须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所收取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计划财务处,严禁保留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禁将社会服务收益予以截留、转移、挪用、坐支和公款私存。如有违犯,将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学校有关纪律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于政策性的培训项目,培训完成后资金才能到账的,各相关单位组织开训前,可按学校财务制度到计划财务处预支相关经费,并及时冲账。
(四)各单位社会服务与培训收益开支管理实行单位集体领导下负责人对经费收支“一支笔”审批制度,按《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进行签批程序,对外培训项目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孝感市市级政府相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固定一名经办人员负责与计划财务处办理缴款报账、对账等工作。
(五)开展社会服务与培训,涉及到计划财务处无收费依据的收费项目,各单位须到物价部门备案,取得收费许可。
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比例
(一)学历继续教育。同外单位联合在校内举办的各类本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1. 承担有助学任务的,所收学费除去联办单位费用后50%作为学校收入,50%归办班单位支付各项费用。
2. 不承担助学任务的,所收学费除去联办单位费用后70%作为学校收入,30%归办班单位支付各项费用。
(二)社会服务与培训。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1. 利用学校社会影响力,各单位自己联系的项目。
(1)在校外自主联系举办的各种社会人员培训班、辅导班等,不占用学校教学资源,所收培训费毛收入的10%上缴学校,90%由办班单位安排使用;
(2)在校内独立举办的各种社会人员培训班、辅导班等,所收培训费毛收入的15%上缴学校,85%由办班单位安排使用。
(三)由学校或继续教育学院牵头联系的各类项目。
(1)培训生源由各培训单位自己组织的,所收培训费毛收入(扣除学员生活补贴、住宿费)的30%上缴学校,70%由办班单位安排使用;
(2)培训生源由学校或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交由培训单位实施培训的,所收培训费毛收入(扣除学员生活补贴、住宿费)的40%上缴学校,60%由办班单位安排使用;
(四)对于公益性项目,在培训过程中所产生的支出费用,学校统筹安排,依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各类开支费用。
(五)学校可根据每年收益情况和开展社会服务项目实际情况,对上交比例进行适当调整控制。
第十二条 收益的规范使用
(一)各单位可留用部分的费用可用于该项目的办公及耗材经费、教师报酬、发展基金三个方面。其中办公及耗材经费占(25-30)%(包括招生宣传、实验实训耗材、教材和资料、办公用品、差旅、特支费等;其中,招生宣传、办公用品、差旅、特支费等非教学用费合计原则上不得超出该项开支的50%),教师报酬占(55-50)%(包括学生管理、教学管理、考务、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辅导答疑、论文指导、培训资料编写等),20%为发展基金(主要弥补改善办学条件、教职工办公环境、教学与科研等学校投入不足)。
(二)学历继续教育不承担助学任务的,留用部分的费用可用于该项目办学的日常管理、发展基金二个方面。其中日常管理占70%(招生宣传、学生管理、办公用品、差旅、特支费等),30%为发展基金(主要弥补改善办学条件、教职工生活与办公环境、教学与科研等学校投入不足等)。
(三)继续教育学院牵头联系的各种社会服务和培训项目,在开展社会服务与培训工作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采取实报实销的办法结算。
(四)各单位在进行社会服务与培训过程中,涉及采购培训教材、耗材及配套设备等,须报学校资产管理处招标或学校指定供应商采购。严禁违反有关规定自行采购,一经发现,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社会服务与培训项目结束后,应该及时到计划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同一项目发生的各类费用,除发展基金外,不能分期分批报销,一次性报完此类费用(同一项目分多批次实施培训,每个批次可单独报销一次费用)。发展基金可以滚动累计使用,但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走好相关流程。
(五)各单位发生的社会服务与培训等校内相关人员的收入,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实行总量控制,按年度或学期集中核算发放。相关人员的报酬参照学校标准,不超过学校相关标准的2倍。
(六)各单位社会服务与培训所发生的教师报酬总额不超出学校对社会服务与培训划块总量时,按以上约定比例发放;如果出现教师报酬总额超出学校对社会服务与培训划块总量的情况,则进行折扣调控,严格控制在学校划块总量内。
第十三条 收益监管
(一)各单位在校内组织的针对学生本专业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不得收取学生的费用。对学生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坚决杜绝违规收费现象。
(二)各单位社会服务收益要做到院务公开,接受教职工民主监督,学校定期审计。开展社会服务与培训所获报酬全部纳入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总量方案内。
第四章 附则
(一)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社会服务收益形式,宜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执行。
(二)个别单位社会服务收益中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本办法执行的须事先书面报告,经校长批准后执行。办法所指各项社会服务活动,均采用事前申报制。
(三)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