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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时间:2020年08月13日 10:58    来源:    作者:    阅读:

为了加强学校的专业建设和管理,发展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高等职业教育,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市场经济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与社会、教学与生产、教学与科研的紧密结合,建立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机制,更好地加强专业建设,保证我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制定出满足岗位要求、体现地域特色的教学计划,正确考核和评价学生动手能力,更好地指导学生实习与就业,特成立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的行业企业专家和领导、学校内本专业中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教师组成,承担专业建设和改革的指导、咨询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5名,委员若干名,委员由各教学单位推荐,校党委研究决定,院长聘任。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设秘书1名。

第四条 为了实现校企共建专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中行业企业专家的比例不少于20%。

第五条 学校专业建设委员会下设20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校外委员担任,本专业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秘书长,委员7-9

第六条 委员会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开会前要通知各位委员,并说明时间、地点、及有关议题。

第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议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内异动时由主任委员提名及时增补。

第三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对相应专业设置的可行性(社会背景、行业背景及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等)进行论证或咨询;审议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为争创重点专业、特色专业提供服务;

第十条  对学院各专业的建设方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及与之相适应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等进行指导;对各年级专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 审核专业教学计划和专业主干课程、技能训练课程教学大纲;审核专业技能考核的标准与方法;

第十二条 指导实践性教学与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协助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岗位的安排;

第十三条 承担专业教师实践技能的培养工作,指导教师研究课题;

第十四条 受聘为委员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参与本院组织的“产学研”活动,可优先挑选本校的毕业生,可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利用学院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

第十五条 受聘委员中的一部分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聘为客座教授,不定期来学院举办学术讲座。

第四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秘书具体联系落实,会议由专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第十七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开展活动,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例会,平时根据专业建设工作的需要临时召开会议;校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往返费用由学院给予报销,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十八条  专业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委员专家自身专业特长和熟悉本行业的发展和社会需求情况的特长,努力为我校的专业建设提供咨询;同时委员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活动经费在学校批准的专业建设立项经费或院部教学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