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实习安全管理,维持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有关安全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方针,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依据学院学生实习期内基本在校外进行实习活动,而且点多面广的特点,学院的管理必须延伸到校外。学生实习安全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和全体教职工都要在学院统一指挥下积极参与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意识是现代员工的重要素质之一,安全教育必须列入学院实习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安全教育要贯穿于实习的全过程,要做到实习前有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实习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习结束后有安全总结。
第六条 强化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教育。接受实习单位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并在专人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和技能。
第七条 在按实习操作规程、实习计划进行安全教育的基础上,还要结合每一个实习岗位的特殊性,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定,并宣传到每位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实习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负责统筹安排,各职能部门及带教老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学院职责:
一、学院成立学生实习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本单位学生实习安全工作,确保学生实习活动安全、有序、规范。
二、学院负责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和落实、实习带教老师的安全管理培训及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负责与实习单位就学生实习安全工作进行协调、沟通。
四、负责检查学院和实习单位各项实习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学生实习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和一般性突发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带教老师职责:
一、带教老师是实习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带教老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违纪、安全事故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三、带教老师安全工作要求:
(一)带教老师必须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应变技能。
(二)带教老师在学生出发前,应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编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学生单独编组,同时加强实习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应变能力。
(三)带教老师在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后,应明确要求实习单位组织学生了解当地治安、风俗习惯等情况,公布当地司法、消防和医院的联系方式,察看安全通道等安全设施,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四)带教老师必须本着“预防为主,安全为先” 的原则,加强指导、监督、检查等日常安全工作。实习期间,至少每半个月要与实习学生联系一次,强调安全问题。
第四章 实习学生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一、自觉遵守实习单位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主动接受安全教育,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接受指导教师及实习单位的教育和管理;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学会自我保护,加强自我管理,不做违法违纪的事,确保实习安全进行。
二、自觉遵守实习单位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在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方能操作该设备。
三、实习期间行为举止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有安全隐患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外出应报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时间返回。若未经允许擅自外出者后果自负,学院不承担责任。
四、实习期间,必须尊重当地民族风俗及习惯,避免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冲突,做到宽容与谦让;上下班及外出活动应结伴而行,不得单独在外留宿、闲逛;外出时注意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增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
五、不得参与网贷、传销等违法乱纪活动,严禁参与非法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违规用电;严禁到无安全设施或者无专业救护人员的场所游泳等。
六、实习队长必须每半个月内与带教老师联系一次,汇报安全等情况,如发生学生无故离岗或重大事故,应及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
七、凡因违反实习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学生在自主联系单位实习期间,在放假期间或往返途中等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可协助处理,但不负安全责任。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当学生与他人发生冲突时,现场所有人员均应主动出面制止和劝解,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指导教师、实习队队长等应尽快将情况反映给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事件快速作出处理,并将情况向学院汇报。
第十三条 当学生发生突发疾病、受到人身伤害等情况时,首先应联系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学院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中断手里的一切事务赶赴事故现场,配合救援和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四条 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情况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应保护好现场,另外视情况报告学院及公安机关,请求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学生应第一时间向带教老师报告,带教老师立即向学院负责人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将事故发生过程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十六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忽视安全生产等造成实习学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严重,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参照有管理部门和学校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