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习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实习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实践环节。校外实习基地是高职院校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是实现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实习基地是学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实现的平台,实训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与学生就业竞争力,对于学生职业素质、专业技能的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的原则
第二条校外实习基地由学校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
第三条各院(部)根据专业性质,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以满足学生实习需要。
第四条根据专业与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校外实习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能满足完成教学实习、实训任务的要求。
第六条校企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实习基地经费问题由校企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章实习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实习基地应能满足学校完成实习任务的教学要求;具备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装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式,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技术人员队伍。
第八条实习基地要能为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任务提供场地和指导人员,接受学校有关专业教师与学生开展实习。
第九条实习基地要能够满足实习学生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第十一条实习基地要能与生产教育一体化相结合,能充分体现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育特色。
第四章校企双方职责
第十二条学校职责
(一)根据实践教学要求,院部指定实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制定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提前送交实习基地单位。
(二)院部指导教师,加强对参加实习的学生进行教育,保证在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基地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在人才培训、订单培养、职工培训、技术咨询服务、成果转化等方面对实习基地单位给予优先考虑。
(四)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允许实习基地单位优先选聘毕业生。
第十三条企业职责
(一)按学校提供的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要求,委派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能工巧匠参与对学生的指导。
(二)学生的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生产纪律教育,严格考期、指导与评价。
(三)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制定实习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四)保障实习学生基本的生活与工作条件,根据学生表现适当给予劳动报酬。
第五章实习基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实习基地的确定要经充分调查研究与协商,确定能够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满足实习基地的基本条件,经学校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学校与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并挂牌。校外实习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院部管理为主。
第十五条实习基地建立要签订合作协议,其管理按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及管理办法执行,但必须建立保证教学任务完成和教学质量提高的制度。基地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双方同意。
第十六条实习基地一经确立,所属院(部)应与企业商定管理模式与管理办法,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实习基地成立后,所属院(部)应每年对实习、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该总结由企业签署意见后交院(部)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各院(部)要加强对校外实习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业解决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作为各院(部)教学评价的重要条件。
第六章实习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第二十条企业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由学校与企业签订建立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学校教务处、企业、院(部)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协议书的内容:
(一)双方合作目的;
(二)基地建设目标;
(三)权利和义务;
(四)实习项目教学要求与运行管理;
(五)协议合作年限;
(七)其它。
第二十三条学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企业可挂“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牌匾。
第七章实习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促进实习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校企合作处应会同有关院(部)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实习合作情况,评估教育教学质量。对协议到期的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