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决定成立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为学校教学工作咨询的专门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讨论、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为规范教学委员会的工作行为,特制定本条例。
二、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由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专家和熟悉教学工作以及有管理专长的教务、教学行政领导组成。
第五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直接聘任。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由35人左右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5人,委员若干名,办公室主任1人。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职责范围
第九条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参与制定学校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等。
第十条 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议专业建设与改革、调整与规划方案。
第十二条 对每年申报的新增专业进行评议、审核。
第十三条 评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参与制定我校专业设置评估标准和办法,及组织专业设置的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指导教学管理部门开展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教学及教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评议各类校级教学奖,推荐省级以上教学奖。
第十八条 评议有关部门提交的议案和有关教学改革方案,评议有关教务、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
第十九条 搜集有关教学及管理工作的信息、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聘请专家教授参与学校管理,促进行政与学术的有机结合,实行民主化、科学化决策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其它有关教学工作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在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校长办公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教学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实行表决制,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参加会议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并获得参会人数的半数以上票数,为表决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教学委员会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工作,通报情况;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召开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业务学习和思想建设,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
五、其 它
第二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委员提交的议案,处理日常事务,召集委员会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委员会可召开扩大会议,范围由教学委员会主任确定。
第二十八条 根据委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需要,教学委员会临时增补或解聘委员。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应结合本学院实际,组建相应的学院教学委员会。
第三十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在教学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