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发挥劳动实践课在育人中的作用,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懂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道理,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习惯,增强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管理服务和建设的意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实践课是我校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学生应参加40小时的实践劳动,计2学分。毕业时未修满本课程学分者,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劳动实践课的具体组织由院系负责,学工处、后勤服务中心等协助。劳动实践课一般安排在周三下午,特殊情况可由院系灵活安排时间。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劳动实践课主要指公益劳动课,包括校内公益劳动和校外公益劳动。校内公益劳动主要面向校内劳动实践岗和校内实习实训基地等;校外公益劳动主要面向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社会福利院、社区(村镇)等。
第五条 面向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的劳动课内容,由各院部安排。面向校内劳动实践岗、社会福利院、社区(村镇)等的劳动课内容,由学工处统筹,后勤服务中心等配合。
第六条 校内劳动实践课内容包括:校园公共事务管理与服务、教室公共部位卫生与环境布置、宿舍楼栋值班、实验室卫生、校园花草树木的整理和浇灌、校园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卫部门值班、食堂帮厨、食堂卫生和秩序维护、图书馆书籍管理等。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到劳动教育的重要意义,劳动教育是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环节,是探索全员育人的有效方式。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提供一定数量的劳动实践岗位。提供劳动实践岗的单位需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协调并指导学生劳动实践。
第八条 劳动实践岗所在单位应提供必要劳动工具,督促学生认真完成劳动实践内容,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劳动实践安全。劳动实践课指导老师应如实记录学生劳动实践情况。
第三章 学生纪律
第九条 学生应积极参加劳动实践课,并且遵守以下要求:
(1)上岗期间不得迟到、早退、串岗和脱岗;
(2)严禁私自换岗,否则以旷课论处;
(3)劳动课的请假需经指导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论处;
(4)自觉服从指导教师和班级劳动委员管理;
(5)劳动期间,女生不准穿超短裙和高跟鞋,男生不准穿拖鞋、背心等;
(6)严格遵守岗位要求,服务管理,注意劳动安全;
(7)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并且爱护劳动工具,尊重劳动成果。
第十条 每次劳动实践课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第四章 劳动实践课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劳动实践课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学生劳动实践课成绩作为评优评先和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学生劳动实践的分次成绩按“谁提供岗位,谁认定成绩”的原则进行确定。每次劳动实践课后,指导老师需填写《学生劳动实践成绩考核登记表》,记录参加劳动实践课学生信息、课程表现及本次课程成绩。
第十三条 学期末,学生完成的劳动实践课时间达到规定时长,且每次劳动实践课考核结果合格,获得相应劳动实践课学分。
第十四条 期末考试前一周,各院系汇总所有劳动实践课成绩,报教务处审查后,由院系将劳动实践课成绩优秀和合格的学生录入学分,不合格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安排重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体学生,从2018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