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学习,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查教学组织、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重要形式。为了使考核结果真实地反映出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实际水平,并为评比、学籍管理和人才使用与推荐提供客观依据,必须对课程考核的各个环节提出统一规范要求,为此特制定《课程考核办法》。
一、考务组织领导
(一)学院成立考务委员会,由院长、分管副院长、教办主任、教研室主任组成,其职责是对美容学院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定。具体组织工作由教办负责。
(二)考试期间,要求美容学院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全程轮流参加巡视,以加强对本院考试的组织和管理。
二、成绩考核要求
(一)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和必修课)都应进行考核。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内容,必须按规定参加考试,才能取得成绩。
(二)学生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不合格)。
1.一门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累计缺课达该课程学期计划数三分之一者。
2.一门课程缺作业、实验或作业、实验不合格达到总数四分之一者。
3.平时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者。
有上述情况的学生,任课教师必须在期终考试前或课程结束前一周通知学生和教办。
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三)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能请事假,因病请假必须申请,附医院证明,经教学院长批准教办备案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少一次补考机会,缓考学生名单,须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教办。缓考补考与正常补考时间相同。
(四)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计零分,不准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提出申请,教办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五)为避免期终考试期间学生负担过重,对提前结束的课程,要提前安排考试,教办统一安排考试,一般不多于5门。
三、成绩考核方式
课程成绩考试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由教学计划确定。
(一)考试一般为闭卷、笔试为主,根据课程性质不同,也可采用口试或笔试口试并用,口试课程应由两名教师主持,个别课程经院长批准,也可采用开卷形式。
考试在课程结束或学期结束时进行,一般不进行期中考试。
(二)考查主要通过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小测验、实验等平时考核方式进行,小测验不得事先通知学生准备,时间为一节课,教师对学生课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要认真批阅,必要时要对学生进行质疑,以判定学生独立完成的程度和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综合性实验环节可用评阅、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
(四)美容专业综合技能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的5.6月份进行。
(五)毕业实习成绩,一般根据劳动态度、实际操作、实习总结、实习单位评定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四、成绩评定
(一)考试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可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业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现场操作、课后作业、论文答辩、调查报告、技能考核、自我评价、小组评价等综合评定成绩占40%~70%,结业考试成绩占60%~30%。阶段教学实习记“通过”或“不通过”,毕业实习按五级制记分。
专业课学期成绩由两部分组成,即理论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成绩,各占总成绩一半。
(二)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及时阅卷,有两人以上同时讲授一门课程的要集中分题阅卷,试题要逐题评阅,按标准记分。阅卷后当即封存,由教学办公室保管。
(三)学生成绩的登记、统计一律由教师本人进行,统计分数时应注意,如果课程未实行考教分离,其期末成绩采用相对不及格记载,即考试不及格人数不得少于班人数5%,少于5%时则对课程成绩名列该班人数最后2—3名学生(无论卷面成绩及格与否)成绩作不及格处理,以50分记入成绩册。统计好的“成绩登记表”于考核结束后三天内报教办,如果不交或超过三天交在成绩作教学事故处理。
(四)学生在查阅试卷,对本人成绩确认不符时,可向教办呈报,由教办组织复核,确属给分有误,由阅卷教师重新评定,并将复核结果连原卷一并报教办核准,方可改变成绩。
五、考试命题
(一)期末考试教师不得出复习题纲,不得划定复习范围,如有违反规定,作教学事故处理,但专业技能考核应在学期初通知学生考核项目、考核方法和考核标准。
(二)试题范围应包括学期课程全部内容,凡实验不能单独进行考核的课程,试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实验内容。
(三)试题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难度适中,份量足够,做到题型多样,要尽量减少死记硬背内容,要学生把精力放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上,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应近于正态分布,如果考核时间未过半时有过半学生交卷,视为考题分量不足,难度不够,本次考核作废,应重新命题,并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四)期末考试每门课要出份量足够、难度大体相当的A、B两套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于考前一周报教办。
(五)试题份量,以考试时间为100分钟为适量,试题须试做,并定出评分标准。
(六)不同专业、不同班级的同一门课程,使用统一教材及大纲,由不同老师授课,其试题应该统一,可由教研室统一命题。尽量减少四自,即“自教、自命题、自监考、自评卷”的考核情况。
(七)试题一经拟定,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如有泄漏作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六、考试纪律
(一)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详见学院考场规则),如有作弊行为,该门课程成绩作零分计,并当时通报,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认定为作弊:
1.请他人代考者;
2.传递纸条,索要答案或向他人提供答案;
3.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抄袭他人答案者;
4.在桌面、座位上留有考试有关的书籍,小抄作、笔记本等,经监考人员指出,拒不改正者。
5.交卷时乘机对答案,换卷或讨论考题者。
6.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教师认真履行《职院监考人员职责》,如查有迟到、早退,开考前不宣传考试纪律者;监考期间无故中途离场,看书、看报,做其它事情者;监考期间,发现有作弊行为而不制止,造成严重恶果者,将按《教师违反监考职责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四)每个试场,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教师监考,每个考场一般不超过32名学生,单人单桌。考务委员成员要加强巡视。
(五)笔试时,学生超过规定时间仍不交卷者,教师可拒收试卷,考试成绩以不及格计;参加考试而不交卷者,以旷课论;不交卷而谎称已交卷者,要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六)凡请他人代考及冒名顶替参加考试(补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教师在阅卷中发现异常时,应向教研室主任或分管院长汇报,并认真核查,作出处理。
七、补考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必须参加正常的补考
1.凡课程经考核学期成绩不合格,且符合补考条件者。
2.因病期末或课程结束考试缓考者。
3.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原不及格课程在期末考试时与其它课程有冲突者。
(二)有下列情况,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1.旷考、作弊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分管院长批准。
2.缓考不及格或补考缓考者。
3.历年有正常补考不及格课程;但累计未达到退学规定者。
(三)补考时间
正常补考,每学期第四周;
毕业前补考,第六学期期末考试后三天;
(四)补考学生由教办清查,并通知班主任,由班主任通知学生。
(五)参加补考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入试场,无证不得进入试场。
八、成绩管理
(一)每学期开学前,教学办公室应将学生名单(新生除外)的学生成绩记录表,送各任课教师,由教师记载平时成绩,登记期终考试成绩,统计总成绩。
(二)学期结束,任课教师将成绩记录表交教学办公室。在成绩收齐后,以成绩通知单形式通知学生。
(三)教学办公室填写成绩记载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课程名称,类别符号,成绩一定要符合规范,字迹要端正。
2.学期考核成绩填入“考核成绩”栏内,批准缓考者,在“考核成绩”栏内写上缓考字样,缓考成绩补考成绩记入“补考”栏内。
(四)、凡与学生成绩有关材料,教办都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九、试卷印制保管和分发
(一)试卷由教办组织印刷、保管、分发。
(二)考核用的草稿纸,由教办领取和分发。
(三)教办和有资格接触试卷的人员要确保试卷安全,不泄密,如有违反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考试总结
考完后要总结,教师填写考试质量分析表交教办,教研室要写一份考试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