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学院排课、调课、停课、补课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每学期的教学进程表,由教学办根据校历、各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下学期教学进程表,应在上学期放假前四周编好,经分管院长审批,印发给各部门和教研室,作为任课教师编写学期授课计划的依据。
第二条教学办公室将应承担的教学任务安排到相关教研室,教研室应统筹兼顾,择优、合理安排任课教师,然后交教学办公室主任审核、汇总,最后交教学院长审核同意。
第三条教学办公室根据教学院长签发的教学进程表和“教师任务书”编排下学期课程表,并于放假前一周印发至各教研室,由各教研室送交任课教师本人。
第四条为充分利用教学资源,采用二级排课制度。公共课、合堂课、多媒体课、公共实训课原则上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其它课由院部安排。编排课表时要考虑到教与学的效果和课量负荷的均衡,同门课程在同一周内的授课时间要适当分散。理论性较强的课程一般排在上午,实践课和体育课一般排在下午。
第五条课程表排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因排课不当而影响教学效果的,可予以调整。课表变动须由院部院长(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为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随意要求停课。凡遇特殊情况,需要一个教学班临时停课的,须经教办主任批准;五个以内教学班停课的,须经教学院长批准;五个以上教学班停课的,须经院长批准;全院性停课的,须院长办公会批准。临时停课须由教务处按以上规定程序经批准后通知执行。课表列出的自习课与上课同样重要,必须予以保证,学院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生自习课时间搞其它工作或活动。
第七条教师任课期间一般不安排出差任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差,或因病、因事请假需要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时,须填写课程变动申请单并说明原因,提出变动意见。原则上以调课为主,不允许停课。由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由调课教师或教学秘书通知有关班级和教师执行。
第八条教师因故调课、停课,时间在一周之内的,由院部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一周以上两周之内的,由院部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和人事处批准;两周以上的须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九条教师因故停课,必须及时补上。补课须到教办办理补课手续。缺课不补,又无特殊原因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教师停课、调课、补课均以课程变动通知单(调课申请表)为准,未经教办批准(备案),任何教师不得擅自停课(特殊意外情况例外)调课或请他人代课。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